科普 | 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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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面对黑恶,请敢于举报!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你知道多少?小编告诉你!
政策篇
问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答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问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答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问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问
4.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问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问
6.“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答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问
7.“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答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问
8.“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答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问
9.“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答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问
10.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答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问
11.“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答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问
12.“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答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问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答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问
14.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答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受理范围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
(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问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答

与反腐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问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答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问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答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问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答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问
19.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答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问
20.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答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问
21.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答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问
22.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答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问
23.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答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问
24.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答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问
25.“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种?答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问
26.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答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问
27.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指什么?答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问
28.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答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
29.昆明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有哪些?答

(0871)67432485(市扫黑办),(0871)64096532(市中级人民法院),(0871)65701000(市人民检察院),(0871)63015198(市公安局),(0871)63139895(市司法局)
举报邮箱:kmshcebgs@163.com

问
30.昆明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哪些奖励?答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或者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作用和效果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发放奖金:
(1)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奖励。同一信息多人举报或者一人提供多条同类信息的给予200元以下奖励;
(2)举报涉恐可疑人员无证或者持他人证件住宿、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上网、洗浴场所留宿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3)举报涉恐可疑人员在街面游荡、露宿,租房及居住于民宿、公寓式酒店,驾车、租车及购买、携带、寄递散装汽油、管制器具、军(警)用品、违禁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4)举报涉恐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恐犯罪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
(5)一次举报多条(三条及以上)涉恐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6)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查获涉恐人员窝点并抓获涉恐人员的,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7)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重大涉恐案件的,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8)线索发挥作用特别重大、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单起案件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法律篇
问
3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问
32.什么是恶势力?答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
33.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造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问
34.什么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答
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问
35.什么是故意伤害罪?答

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问
36.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答

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问
37.什么是强迫交易罪?答

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问
38.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答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
39.什么是寻衅滋事罪?答

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
40.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答

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问
41.什么是非法拘禁罪?答

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问
42.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答

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问
4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答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问
44.什么是强迫卖淫罪?答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问
45.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答

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问
46.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
47.什么是套路贷?答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问
48.什么是校园贷?有哪些特征?答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
校园贷虽然有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等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特点,学生在不断膨胀的消费欲望和侥幸心理之下可能陷入“连环贷”的陷阱,亟待加强监管。
指引篇
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经常不断检视自己的行为,才会防患于未然,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否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沦为黑恶势力的帮凶。这里以案释法:
问
50.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吗?
答
假如,你是一个工人,但你的工作环境是赌场,这个赌场老板是黑老大,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从而领取高工资。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也许,你就是一个打工的,但你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大型游戏厅或者电玩城,实际上,它就是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赌博黑窝点,所谓的游戏机就是赌博机,什么“一剑十八鲨”、“万能鲨”、“海鲨王子”等赌博游戏应有尽有,你的老板很牛,十足黑老大的范儿,雇了一帮小弟看场子,“站岗放哨”、“维护秩序”,刚好你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问
51.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答
假如,你和别人一起做生意,不巧,你的合作人是黑老大,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那么你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问
52.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吗?
答
假如,你建了个微信群,却帮一个“老大”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听黑老大的话,你建了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再后来,他又让你发一些爆炸、放火的犯罪小技巧,你就可能还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问
53.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答
假如,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自己闲着无聊,就和黑老大们一起编造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还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也许你的行为是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却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问
54.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答

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黑老大组织别人卖淫而提供场所,你就涉嫌容留卖淫罪。如果你帮黑老大“拉皮条”,则涉嫌介绍卖淫,数罪并罚。黑老大带人来吸毒,你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问
55.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答

假如,你陪黑老大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一下,别人骂了黑老大,你就帮黑老大出头,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
56.你的行为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吗?
答

假如,你是个公务员,却结识社会上一些黑老大,他们让你帮着查询信息,你帮了,那你可能构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黑老大如果让你帮着办些坏事,那你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问
57.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吗?
答

假如,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种树,小树苗长大了,村霸们就怂恿你砍树,还告诉你不用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假如,你想去抓点青蛙、蛇等野生动物“孝敬”村霸,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

问
58.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吗?
答

也许,你在一个矿场公司上班,还是一个很不错的部门经理,负责组织生产,你的老板更是什么“优秀企业家”、“政协委员”光环罩身,但背地里却网罗一帮地痞流氓,用猎枪、铁棍和炸药开道,暴力抢夺矿井,是威震一方的“矿霸”,那么你就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问
59.你的行为可能涉嫌运输毒品罪吗?
答

也许,你刚中学毕业就成了无业游民,但突然有一天遇到一个“大哥”,对你特别好,带你吃香喝辣,还出入娱乐场所,并给你安排了一份工作,不仅包吃包住,报酬还特别高,只是让你把一包东西藏在身体里运到它地甚至国外,你感激不尽、百依百顺,但其实他就是个“黑毒贩”,而你的工作就是运毒马仔,这可能是要判死刑的。

问
60.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讨债吗?
答

也许,你为一家“小贷”公司工作,实际上,你也知道它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既然是高利贷,自然就有还不起钱的,但这难不倒你老板,而你就是帮他讨债的,你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那些还不起钱的,你们就恐吓、堵门、殴打、拘禁、侮辱,遇到“于欢”那样的情况,可能你就被他拿刀捅死了,没遇上算你幸运,但是这次又遇上了“扫黑除恶”。

问
61.你的行为可能成为“扫黑除恶”的打击对象吗?
答

也许,你只是一个农民,但你有一个当村支书的“铁哥们”、“把兄弟”,在村里可以一手遮天、说一不二,是个名副其实的“村霸”。你感觉跟着他干很牛掰,通过组织拉票贿选还帮你当上了村干部,之后你们垄断村里的各种资源,啃食村民利益,霸占或低价转让村集体资产攫取利益,干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那么你们就是“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

问
62.你的行为可能成为犯罪帮凶吗?
答

也许,你在一家“会所”、“浴池”或是“KTV”等场所工作,表面上只是一个服务员,虽不体面但也算一份正经工作。然而,你的老板就厉害了,黑白两道通吃,胆子也大,表面合法经营,但内藏“黄赌毒”,甚至还干着逼良为娼的勾当,虽然你人不恶,但是对老板的指示言听计从,那么你就成了犯罪的帮凶!

问
63.你的行为与黑恶势力沾边吗?
答

也许,你给一个房产开发商打工,也可能是家拆迁公司。然而,征地拆迁哪有那么顺利的,遇到几个讨厌的“钉子户”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你老板就厉害了,黑白通吃,手下都是蛮横跋扈的地痞无赖,你天天跟着他们对“钉子户”威胁恐吓、掐电断水、破坏滋扰、砸玻璃喷油漆,最后还暴力强拆。那么,你就跟黑恶势力沾边了。

问
64.你有可能被黑恶势力团伙利用吗?
答

也许,你是一位自认遭遇不公、利益受损的上访户,长期以来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正好有一个跟你“同病相怜”的人,要拉你入伙抱团取暖,煽动包括你在内的一群人上街游行示威、喊口号、拉条幅、围堵政府机关、扰乱公共秩序,你认为人多力量大,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所以你也乐此不疲,谁知这是一伙搞政治阴谋的黑恶势力团伙,你被利用了,能有好吗?

问
65.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市霸”吗?
答

也许,你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天,有哥们给你提供了一个好差事,不用卖苦力,也不用动脑筋,在哥们控制买断的菜市场、夜市、早市,向小摊小贩收“管理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欺行霸市、嚣张跋扈,遇到不服管理的、或不交钱、少交钱的,就骂骂咧咧,闹僵了就掀摊子,甚至拳脚相加,小摊贩们势单力薄,也只能敢怒不敢言!你就有了一个响当当的名号——“市霸”。

问
66.你的行为涉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
答

也许,你只是一个基层公务员,你以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永远都不会跟你挂上边。你错了,“保护伞”听起来好像“高大上”,实际上并不分层级,只要你拿了人家好处,在管理职责内,对一些人欺压百姓、横行霸道的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那么你就成了地道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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